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凉粉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是指在越南种植、生产的加工用干制凉粉草茎、叶。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拟叩甲Pharaxonotha kirschi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阔胸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4.阿根廷茎象Listronotus bonariensis
5.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7.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8.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9.黑高粱Sorghum alm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凉粉草种植者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计划,对有害生物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清除田间检疫性杂草。种植者应加强收获管理,避免凉粉草带有杂草植株及其种子、植物残体、土壤等。
(二)注册登记要求。
凉粉草加工企业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GACC对推荐文件进行核查,必要时派遣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加工企业经GACC注册登记后方可输华。获准向中国出口凉粉草的加工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三)加工储运要求。
输华凉粉草采用包装运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凉粉草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避免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被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四)包装和标识要求。
每批输华凉粉草的包装袋上应注明加工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码、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每个包装箱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注“越南凉粉草输往中国”(“Mesona chinensis of Viet Nam Export to China”)。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RD应在凉粉草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MARD应按照ISPM12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用英文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e consignment is from registered processing plant (registration No.***),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esona chinensi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 Nam.”(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厂(注册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货物经过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和持续时间。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凉粉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向MARD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企业甚至暂停越南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